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的研究所(中心)是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基地,是实现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的组织保证。为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科研水平,规范和加强研究所(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所(中心)的成立
第二条研究所(中心)须依托校内具有本学科优势的系(部),鼓励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打破系(部)界限,动态吸纳校内外同行专家学者,以整合科研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多出科研成果。
第三条申报程序
一、研究所(中心)的成立须由有关系(部)提交可行性报告及申请,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交主管院长审定批准。
二、申请报告应明确如下内容:
1 、研究所(中心)名称;
2 、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
3 、近两年获准 ( 或签订 ) 课题、完成成果及获奖情况;
4 、负责人的姓名及简历、主要成员名单;
5 、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科学研究发展规划。
第四条建立研究所(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 、有稳定的科研队伍,有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领导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其中高级职称研究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
3 、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积累,近三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奖;
4 、承担有省部级以上受资助科研项目或横向课题年度经费在 5 万元以上;
5 、人文社科类研究所主要人员近三年在 B 类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2 篇 / 人;
6 、有较固定的研究场地和一定数量的科研用仪器设备;
学校内不得成立学科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两个以上的研究所(中心)。
第三章 研究所(中心)的管理
第五条对研究所实行科研处与所属系(部)双重管理。
第六条研究所须在每年年底向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及下一年度科研工作计划,报告内容包括当年获得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情况等。
第七条对外科技合作或科技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研究所(中心)人员原则上为兼职人员组成。
第九条对具有稳定科研方向的重点学科下的研究所(中心),其人员编制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其承担的科研任务、发展前景及规模等情况上报学校,由学校确定设立专职科研岗位编制。
第四章 研究所(中心)的考核
第十条科研处每年年底根据研究所(中心)提交的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当年获准项目及在研项目经费使用、科研成果及获奖、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学术交流活动、人才培养等。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研究所(中心)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考核,对于成绩突出的研究所(中心),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两年内争取不到科研项目、缺乏竟争能力、不能持续开展研究工作、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研究所,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研究所(中心)用房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处代表学校行使对研究所(中心)用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经学校正式批准成立的研究所(中心),可填写研究所(中心)用房申请。
第十四条研究所(中心)用房实行动态管理,与对研究所(中心)评估考核挂钩,对予以撤销的研究所(中心),将收回其学校配发的设备及研究所用房。
第十五条研究所用房须用于从事本研究所(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郑州航院研究所管理办法》 ( 院科字 [2002]7 号 ) 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