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学字[2022]2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专升本)。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同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诚实守信,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八条 困难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根据学校安排重新认定。认定结果将作为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院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认定比例按照学校当年文件执行,其中,在国家下发特困信息名单库里的学生(以学校下发名单为准),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特别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重点考虑: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二)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学生;
比较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基本无能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重点考虑:
(一)学生本人患有较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
(二)来自单亲家庭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或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四)家庭主要成员(除父母外)因重大疾病(如癌症等)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者;
(五)家庭中需要供养多名未成年子女和多名老人者;
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重点考虑: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在校就读学生者(大专以上学历);
(三)家庭主要成员(除父母外)患有比较难治愈的疾病;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以下特殊群体学生,优先认定: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灾情严重地区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困难生,即使已认定为困难生,也应立即取消,停止并收回对其的困难补助。
(一)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三)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四)有抽烟、酗酒行为,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大吃大
喝、铺张浪费者;
(五)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者或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六)购买高档电器(特殊专业需要器材除外)、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饰品等用品者;
(七)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者除外);
(八)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九)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十)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十一)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和本人生活状况或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十二)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十一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层级管理负责制。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分团委书记和担任资助专员、负责困难生认定工作的辅导员任组员,具体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并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的整理、统计、分析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审核认定学生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二)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
(三)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学生资格质疑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一般成员从班级评议小组中抽选。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并视具体工作情况定期调整小组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生填写《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年级以班级为单位,班级评议小组分行政班级成立,负责本班困难生评议工作,推荐本班困难生人选。原则上组成人员如下:班长任组长,生活委员任副组长,各个宿舍(宿舍内本班成员不少于3人)选一名普通学生代表,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且不少于5人。若班长、生活委员申请困难生认定,则需要在不申请困难生认定的班委中重新选择两名。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测评打分,推选切实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如学校认定细则有调整按照学校当年文件执行。认定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每一位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生可通过学生处网站下载《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承诺书》(附件2)
3.《电子信息学院量化指标体系》2份(一份空白一份自填)(附件3)
《电子信息学院量化指标体系》申请学生自己填一份,评审小组根据该学生个人实际情况拟定一份,最终分数以评审小组打出分数为准.
4.特殊群体学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1.扶贫明白卡封面、首页、第五页或第六页复印件;2.扶贫手册相关信息页复印件;3.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网页截图打印件。
(2)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电子信息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各项材料进行收集、核查,材料齐全者方可成为困难生候选人。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填写《电子信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附件3),并初步提出本年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年级评议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年级评议。年级评议小组对班级提交的困难生名单及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所提供困难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年级评议小组有权取消该生评选资格并给予处分。年级评议小组调整后的困难生名单后填写填写《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登记表》(附件4)提交院评议小组。
(五)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确定最终名单。
第五章 公示及年度复核
第十五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院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子信息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
郑州航院电子信息学院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