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善于探索,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和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教师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出版基金的资助:
1 、撰写字数不低于 15 万字;
2 、第一完成人是我校教职工(超过 3 名及以上人员合作完成的专著,前 2 名完成人必须是我校教职工);
3 、第一完成单位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4 、署名方式必须是“ XXX 著”,且不是作为教材使用。
第三条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专著是具有原创性、独创性或前沿性学术价值的,与我校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专著。包括:
1 、通过专门的系列研究,撰写的基础理论或应用理论专著;
2 、以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为基础撰写的专著;
3 、以博士、硕士毕业论文为基础撰写的专著。
第四条下列作品不属于本出版基金的资助范围:
1、教材;
2 、辞书和工具书;
3 、资料汇编;
4 、论文集;
5 、普及类读物(含小说、诗歌、散文集等);
6 、翻译类;
7 、已经在项目申请书中申请出版经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研究报告;
8 、已经得到其它各类出版补贴的专著;
9 、再版学术专著。
第五条每部专著出版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5 万元。如果确有必要,且该专著字数达到 30 万字以上,可以申请不超过 2 万元的出版资助。
第六条本出版基金每年由学校预算划拨,科研处负责统一管理,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著出版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申请资助的学术专著进行评审,给出专著的评审认定意见。
第七条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申请、评审、出版和经费使用程序包括:
1 、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郑州航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表”;
2 、申请人需自行聘请两名校外同领域的具有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的专家对专著进行评审,填写“郑州航院学术专著的专家推荐意见表”;
3 、申请人向科研处提交专著的完整书稿、出版协议或合同、“郑州航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表”、“郑州航院学术专著的专家推荐意见表”,科研处审核登记。
4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评审委员会对专著进行评审,填写“郑州航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评审委员会评价意见”,并核定同意资助出版的经费额度。
5 、科研处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经学校领导审查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必要理由。
6 、申请人根据专家和评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术专著进一步加工提高。
7 、申请人根据批准的资助额度到科研处办理借款手续,由科研处登记备案,到财务处支取资助借款。
8 、申请人自行联系有关出版事宜,待学术专著出版后,向科研处提交 2 本正式出版的专著,由科研处审核报销条件,到财务处凭票据报销。
第八条申请人在资助额度内实报实销,节约部分不补贴给个人,也不得作为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用途使用;超过资助额度的由申请人本人负担。出版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 、编审费;
2 、印制费;
3 、出版社管理费;
4 、联系出版事宜的差旅费。
第九条申请人擅自改变经费使用计划,或者改变出版计划,出现实际出版情况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符,或与填写的“郑州航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表”有关内容不符者,科研处将不予审核报销。
第十条学校划拨有重点学科建设基金所在系部教师撰写的专著,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本学科建设基金资助出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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