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院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关于印发<郑州航院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校党字[2018]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负有共同责任。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组织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参与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对其议事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承担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决议、决定的措施方案;
(二)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工作总结等;
(三)经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审核把关,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事项;
(四)经学院党委委员会议研究,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五)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
(六)学院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教职工年度考核、学院级以上奖励奖项荣誉称号推荐人选(党内荣誉除外)、师德师风建设等;
(七)学院经费预算与管理,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绩效工资分配等;
(八)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与调整等;
(九)学院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处置等;
(十)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议定。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要建立沟通交流制度,涉及人事、经费以及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进行沟通酝酿,达成一致。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表决,要进一步调研,待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七条 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八条 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成员。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听取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会议成员一般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以党务为主的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以行政为主的由院长主持,综合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十二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参会人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如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要依次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需要公开的应及时传达至师生员工,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做出的重大决定,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主持人签阅。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按期归档。
第十五条 会后要及时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以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成员应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全体教职工团结,对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以及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十九条 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电子信息学院负责本规则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