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其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所学基本理论的认识,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动手能力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学时。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所开出的实验项目应根据实验室条件认真审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建设,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都能亲自动手操作。有条件的实验室要逐步对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在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自己设计实验方案,独立进行科学实验。
第四条 各实验室要遵循实验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加强实验教学资料的规范化建设,大力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重视实验教学效果,重视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章 实验教学
第五条 实验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制定实验教学进度表和学时分配计划,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合适的实验教材和有关资料(包括实验指导书、实验参考书、实验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实验记录表格实验报告等)。
第七条 凡担任实验课的实验教师,上课前都要认真备课,熟悉实验教材,写出实验教案,并同实验技术人员一起预作实验,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指导学生在实验中掌握操作要领。首次指导实验的老师,上课前必须经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八条 实验前,应先抽查学生预习报告,进行提问,了解学生预习情况,向学生讲解本次实验原理、目的、方法、操作要领和注意事项,并简单介绍完成同一实验的其他实验手段和方法,开阔学生视野,拓宽学生知识面。
第九条 实验中尽量让学生自己独立操作,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巡回检查并给予指导,对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条 学生应按时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三章 实验课的考核
第十一条 实验课教学实行量化考核。对学生预习情况、实验中的表现、完成实验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并实行记分制。
第十二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在该课程结束后要进行考试,单独记录学生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可单独记录学生成绩,由各系(部)根据实验在该课程的地位和比重,折算并入理论课成绩中。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 要坚持在每一轮实验课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并征求学生意见,写出实验教学总结报告(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完成情况、实验教学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和经验教训、实验教学改革设想等)。
第十四条 系分管实验室工作主任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一线,了解实验教学的真实情况,每学期期中、期末要定期召开两次学生座谈会,广泛征求学生对实验课程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聘请相关教师担任实验教学督导员,实验教学督导员可随机深入实验室,对实验教学各环节进行检查,提出教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积极开展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实验教学工作评价要和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通过评价调动广大实验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