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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秦玉鑫 审核:陈宇 时间:2024-03-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院办学思想、体现人才培养特色和学院组织、管理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作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它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和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及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为先导,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以拓宽口径,整合课程设置,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为内容,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基础性文件,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它的制订、执行、修订和调整是最重要的教学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为了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执行及调整等管理工作,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五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变化和学院自身建设需要,学院可依据人才培养规律和办学定位及特色,根据积极、科学、稳妥的方针,适时地进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系统修订。

第六条 全面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必须在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以及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体现教学改革发展方向的基础上进行,通常3~5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加强基础教育,拓宽专业口径,注重学生的长远发展;整合课程资源,强调整体优化,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专业实际需求,合理设置理论、实践教学学时,实现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统一;加强文化素质教育,注重创新能力培养;注重个性发展,保持专业特色;实现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学办牵头,各专业系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和修订方案,形成学院具体实施意见要求。

(二)各系根据校、院指导意见要求,由系主任积极组织校内外专家、本单位各专业负责人和相关教师通过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初拟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讨论、审议、公示无异议定稿和学院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提交至教务处。

(三)教务处统一初步整理、审核汇总全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反馈给各院系(部)作为修改的参考。经过几轮审核、论证和修改过程后定稿,经过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生效。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培养目标;

(二)毕业要求

(三)核心课程

(四)学制与学位

(五)课程结构及学分要求

(六)教学进程表

(七)修读要求

(八)其它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 新设专业,在专业论证时必须提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草案,在专业正式审批后提出明确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教学办负责协调、监督、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落实。

第十二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系归口承担,各系须负责组织教师制订各门课程(环节)的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落实任课教师和教材等必要的教学条件,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上一学期放假前6周,教务处组织各院系(部)核对、确认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

(二)上一学期放假前5~4周,教务处组织各院系(部)落实具体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形成教学任务安排表;

(三)教务处根据各院系(部)教学任务安排表于上一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前完成排课、选课等工作,形成课程表,印发各院系(部),并由各院系(部)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四)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在学期开始前编制好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经主管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专业每学期须开出一定数量的高质量选修课,以确保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提供适当数量的课程供学生选读。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权威性,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在确定之后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个别课程的性质(课程选修与必修属性)、学时、学分、学期安排、考核方式、编号、简介、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设置不合理,或者由于专业领域内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增加、教学条件或人才培养需求的变化等原因而需要调整课程,在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可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局部调整,但要在春季学期第4周之前进行,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填写《郑州航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经主管院系(部)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处长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

跨系开设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任何变动,无论是由专业所在系还是开课系提出,均须与对方系协商,征得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有关争议,由教学办组织双方协调。

第十八条 凡未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或不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履行相应教学任务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教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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