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学院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学院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学院要强领导,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积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当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经常进行。教育内容主要包括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病、防事故以及交通安全等方面。教育的时一般安排在节(假)日前后、新生入学后、学生实习前、期终集中复习考试前、毕业生离校前。各系党总支负责组织本系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学生安全教育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五条 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心理疏导,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院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有关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院、年级、班级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由一名学院领导主要负责。班主任负责本班的安全管理工作,年级政治辅导员负责本年级的安全管理工作。学院、班级要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狠抓落实。
第七条 全员教师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立场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时,首先要向辅导员汇报,然后再上报学院采取迅速行动并及时和学校各部门报告。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应当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经在学院或者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在校内或者校外组织集体课外活动时,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自我管理,注意安全防范,确保公私财物安全。
第四草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一旦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教职工、学生应当注意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或者保卫部门报告。在学校范围内的,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应当迅速赶至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在学校范围外的,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一般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学院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者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者被窃、失火等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时,学院应当组织力量,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学校和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要在学校有关领导主持下,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做好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安全管理或者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必须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然后经公安部门同意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者诱供。
第十八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者有关单位的责任而发生死亡、重伤或者残废的,由学校或者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遵守纪律或者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原因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由学院或者学校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寻找,报告保卫处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保卫处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学生离校半月不归未说明原因者,学生所在学院应当书面报告学生处,由学生处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假期或者办理离校手续后自行留或者自行到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或者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的,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当予以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或者肆意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四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有关部门认为生活能够自理,并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应当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而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或者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按学制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而致残或者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者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者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