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院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最大程度消除实践教学过程中风险,确保参加实习实训的师生健康安全,根据学校教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实习实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精神,结合我院专业特点和实习实训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信息学院实习实训管理、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保障实践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相关管理文件精神,结合电子信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习实训工作要贯彻以实践教学为主的原则,保证实践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创新人才。
第三条 实习可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等组织形式进行,各专业根据本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认证要求,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并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实施。对于以分散形式进行的实习,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实习工作由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系主任、实习班级班主任、辅导员为领导小组成员,统一领导全院的实习工作。具体职责为:
1.根据专业或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2.与实习单位未签订实习基地协议或已签订协议中对实习的具体要求(如双方权责、实习内容、任务安排与相关管理要求等)不明确的,在实习前应与实习单位签订本次实习的协议。
3.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内容包括:实习单位、时间地点、实习人数、实习内容、日程安排、考核评价、经费预算、注意事项及实习安全、纪律等相关要求。
4.确定实习指导(带队)教师。
(1)应安排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带队)教师。
(2)集中组织的实习,一般应按1:20的师生比例配备实习指导(带队)教师。
(3)分散安排的实习,应配备教师负责审查实习生实习单位的落实情况、有关事宜的联系及实习检查、实习考核等工作。
5.做好实习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实习动员、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实习检查、实习总结、成绩评定等,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实习实训指导(带队)教师职责
第六条 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指导工作。对学生严格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及时报告学院实习工作小组。
第九条 在指导实习期间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须请假,经批准后,并在指派的顶岗教师到位后才能离开实习单位。
第十条 按照学校财经制度要求,处理实习中的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返校后1周内将相关材料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四章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要服从校内外指导(带队)教师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应按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做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的保密和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指导(带队)教师允许不得擅离实习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持有关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章 实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每次外出实习,都必须召开动员会,安排专题安全教育,制定出周密的安全预案和防范措施,并宣传到每位实习学生,提高学
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学院实习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实习安全工作,确保实习安全、有序、规范。具体职责为落实学校有关安全制度,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做好指导教师管理及安全教育动员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外出实习安全审批制度。所有外出实习,在实施前由指导(带队)教师对沿途线路及目的地安全隐患因素预先进行考察了解,制定出安全预案及防范措施,并向学院报备。
第十九条 实习过程中,指导(带队)教师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随时做好考勤,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学生,确保每位学生的安全。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做好应急处理,及时报告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实习检查与总结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实习检查工作。内容包括:实习组织、管理,实习教学大纲、计划执行情况,实习教学质量,安全管理及其他等。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带队)教师要从实习计划执行情况、质量分析、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意见建议等方面进行书面总结。学院将择优向学校推荐在实习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实习生参与学校优秀实习生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电子信息学院负责解释。